發布時間: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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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推動學院事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教育部和上海市相關文件精神及《伟德BETVLCTOR章程》《伟德BETVLCTOR黨委關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等學校文件要求,現就我院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制度。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必須遵守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公衆參與、專家咨詢、調研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确保決策合法合規、科學有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内容
第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院師生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要舉措;
(二)黨的建設、意識形态工作、黨風廉政和黨内監督、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巡視(察)及責任制檢查、安全穩定、重大輿情應對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學院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等的制定和調整,包括制度廢改立、基層布局調整、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和調整、招生、就業創業等重大事項;
(四)學院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上報上級部門的重要情況報告等;
(五)涉及教職工職務(職稱)評聘、考核獎勵及福利待遇、獎勵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六)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學生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讨論和決定;
(七)學院财務預算、決算的制定和調整;
(八)學院重要資産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九)國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含合作辦學);
(十)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一)獎懲事項的審定;
(十二)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學院重要幹部任免,是指學院各系、平台、辦公室、實驗室等基層單位的人事任免。主要包括:系主任、副主任、專業負責人等任免;省部級平台負責人推薦;院級平台負責人任免;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秘書等任免;實驗室主任、負責人、固定資産管理人員等任免。
第六條 學院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學校事業發展中,學院負責和承接的重大項目和安排。主要包括:國家和各部委、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大型房屋設施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大批量設備采購等;國内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合作辦學、合資合作等重大項目;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推進學校事業發展和管理工作中較大金額資金調動、分配和支出事項。
嚴格按照《伟德BETVLCTOR大額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要程序
第八條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項,在經過有關程序後,由學院集體決策機構讨論決定。學院黨組織委員會為學校“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構。集體決策的具體要求按照《伟德BETVLCTOR黨組織委員會議事規則》執行。議事規則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緻地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一)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
(二)大額設備及服務采購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須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經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之前,分管院領導和基層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師生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讨論和協調,必要時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要嚴格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不是黨組織委員會的行政院領導可列席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學院紀檢委員一般要參與黨組織委員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等重要會議,學院各系、中心、實驗室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内容,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會議決定事項,應按照學校和學院相關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三條 黨組織委員會議關于“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一般由學院黨委書記主持。議決事項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超過應到會黨組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因故不能參會的黨組織委員,對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書面意見不計入表決票數。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第十四條 會議表決“三重一大”事項前,應當進行充分讨論,表決時應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并說明理由。表決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人事任免事項實行無記名票決。表決實行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态制。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事項一經研究決定,必須堅決執行。确因發生特殊情況難以執行的,經分管院領導審核後,報學院黨委書記批準。重大調整應重新召開會議作出決策。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已作出的決定。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複議。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一人提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黨組織委員的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第十六條 讨論與參加會議人員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或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人員應回避。
第十七條 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内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做好記錄,留下文字性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内予以公開,接受查詢。
第二十條 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員牽頭。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向領導班子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領導班子重新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會議決定事項必須明确落實負責人,有時限的應一并明确。組織實施“三重一大”事項的部門,應在事中、事後将決策事項的進度和完成情況,報分管院領導或委托組織實施的負責人向黨組織委員會議彙報,遇到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研究。
第二十二條 院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将貫徹本實施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條 會議決定事項,由學院黨委辦公室和行政辦公室分别根據工作分工負責督辦,并及時将落實情況向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彙報。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規定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監督;教代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有權向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學院紀檢委員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情況,因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遵守、不履行或規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讨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及時通報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損失的。
責任追究應依據職責範圍,明确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按照《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